玉树藏族自治州促进藏医药发展条例/第四章 藏医药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第三十三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和藏药生产企业、科技人员等,以藏医药经典名方、临床应用验方、医疗机构藏药制剂为基础研发新药。掌握藏医药传统知识的人员可以将其持有的藏医药秘方、验方以及藏医药技术方法、科研成果依法转让或者合作开发。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