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和藏药生产企业、科技人员等,以藏医药经典名方、临床应用验方、医疗机构藏药制剂为基础研发新药。

掌握藏医药传统知识的人员可以将其持有的藏医药秘方、验方以及藏医药技术方法、科研成果依法转让或者合作开发。

Local Regulations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