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藏医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安排经费用于藏医药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助资金以及其他促进藏医药科技成果转化的支出。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保险机构为藏医药科技成果转化提供金融支持、融资担保、保险服务。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