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促进藏医药发展条例/第四章 藏医药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第二十九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藏医药师承教育,尊重、保护和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专长的藏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业务活动中带徒授业,传授藏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培养藏医药专业技术人才。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名老藏医药专家评选制度,建立名老藏医药专家库和传承工作室、学术流派工作室,发挥名老藏医药专家在学术传承、人才培养中的引领作用。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