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藏医药教育应当遵循藏医药人才成长规律,注重藏医药经典理论和实践、现代教育方式和传统教育方式相结合,体现藏医药学科特点以及藏医药传统医德医风等,符合藏医药学科发展规律。

鼓励和支持实施藏医药教育的职业技术学校、医疗机构培养或者与省内外有关高等院校、医疗机构合作培养藏医药、藏西医结合等专业技术人才。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