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促进藏医药发展条例/第四章 藏医药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第二十六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藏医药人才培养、引进和激励机制,支持实施藏医药教育的职业技术学校的发展,建立藏医药优势特色教育培训基地,传承、保护和利用藏医药理论、方药、技艺。支持藏医药院校毕业生从事藏医药工作;支持具有丰富临床经验的执业藏医药人员到农村牧区开展医疗、预防、保健服务;支持藏医医疗机构聘用取得执业资格的藏医药传承人从事临床、教学以及科研活动。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