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藏药材专业市场建设,培育藏药生产企业,完善与发展藏药材现代贸易相关的仓储物流、电子商务等配套建设,健全藏药材生产流通追溯体系,加强藏药材市场监管,保障藏药材质量安全。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