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促进藏医药发展条例/第三章 藏药保护与发展第二十四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藏药产业持续发展与耕地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编制藏药产业发展规划,出台藏药产业扶持政策,创新藏药产业发展、经营模式、管理体制机制,推进藏医药全产业链发展。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