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促进藏医药发展条例/第三章 藏药保护与发展第二十二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藏医药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收集整理藏医药产品,规范藏药产品名称,建立名优藏药产品目录,并对质量稳定、疗效确切的藏药制剂、经典名方、临床应用验方实行品种保护制度。鼓励和支持临床效果显著、安全性高、使用时间长的藏药以及制剂品种申请专利、注册商标。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