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藏医医疗机构制剂室建设,鼓励研发和推广应用特色藏药制剂,促进藏药制剂特色化、差异化发展。

鼓励藏医医疗机构遴选品种独特、疗效确切、质量安全的藏药制剂品种,开展跨区域调剂试点工作。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