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地藏药材品种选育,扶持道地藏药材良种繁育基地和规模化、规范化种植养殖基地建设,加强道地藏药材产区生态环境保护,推行藏药材生态种植、野生抚育和仿生栽培。支持冬虫夏草、藏茵陈、知母、贝母、大黄、佛手参、红景天、芜菁(芫根)、川藏香茶菜等道地藏药材品种申报国家地理标志、气候品质认证,培育名优藏药材品牌。
州、县(市)人民政府科技、农业农村、藏医药、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应当做好藏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科学引导和技术指导工作,加强藏药材质量控制,健全藏药材第三方质量检测体系。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