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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树藏族自治州促进藏医药发展条例/第三章 藏药保护与发展

第十九条

有效

从事藏药生产、研究以及藏药材人工培育等工作的机构和单位需要采集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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