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促进藏医药发展条例/第二章 藏医药服务第十六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藏医药信息化、数字化建设,研发藏汉双语管理信息系统,建立藏医电子病历、电子处方等基础数据库,开展藏医远程医疗、移动医疗、智慧医疗等新型医疗服务和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