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促进藏医药发展条例/第二章 藏医药服务第十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藏医药服务纳入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将适宜的藏医药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逐步扩大藏医药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的服务范围。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