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藏医药服务纳入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将适宜的藏医药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逐步扩大藏医药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的服务范围。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