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藏医医疗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藏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科研教学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藏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