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蒙古语言文字、藏语言文字广播、电视、融媒体、影像制品的译制、播放和图书、报刊的编辑、发行宣传工作。

本地主办的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开设蒙古语言文字和藏语言文字栏目、频率、频道。

地方法规 ·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