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营商环境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协会商会代表、市场主体代表等人员作为义务监督员,收集、反映社会各界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意见建议,客观公正地提出监督和评价意见。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网址、电话、通信地址和电子邮件地址等;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