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区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年度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予以问责。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