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自治区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年度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予以问责。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