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监管执法第四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有法律法规依据,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应当严格执行“双随机、一公开”机制。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尽可能合并或者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跨部门联合检查。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