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损害营商环境行为投诉举报机制,设立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受理窗口,发挥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和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作用,及时查处市场主体和群众反映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