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压减办理时间,降低办理成本。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与有关部门互通共享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