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第三十九条有效口岸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海关、边检等相关部门的通关协作,建立跨境贸易信息共享、联检联查工作机制,优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清理规范口岸收费,降低通关成本,为市场主体提供优惠政策申报、通关物流信息查询、出口信用保险办理、跨境结算和融资等服务,推动口岸和国际贸易领域相关业务统一通过“单一窗口”办理。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