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分类管理,除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外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推行项目审批联审联办、容缺受理等方式,逐步推进一表申请、一窗受理、并行办理,一件事一次办、不见面审批等方式,提高审批效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各阶段涉及的审批事项全部纳入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现非涉密项目立项、用地、规划、施工、竣工验收等各阶段在线审批与监管。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