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和服务质量监测,并要求工作人员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办事指南的规定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不得对市场主体提出办事指南规定以外的要求;
(二)能够通过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提供;
(三)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现场核查、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安排,不得推诿、拖延;
(四)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在同等情况下,应当同标准受理、同标准办理,不得差别对待;
(五)遵守工作纪律,不得与市场主体有任何影响依法履职的交往。
政务服务中心应当设立现场投诉举报窗口、信箱并公布举报电话,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等制度,推进政务服务一体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