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推进政务服务事项跨区域通办、异地代办、多地联办。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入驻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跨地(市)、县(区、市)办理。

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健全预约办理、预审咨询、容缺受理、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制度,推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的政务服务模式,实现“一窗综办”。

鼓励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设立惠企政策集中办理窗口,积极推动政府和部门构建惠企政策移动端服务体系,提供信息咨询、在线申请、在线反馈、政策兑现提醒等服务。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