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托门户网站、自治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及时集中公开涉及市场主体的规划、产业、融资、创业、创新、人才以及国家和自治区为促进市场主体发展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财政奖励、税收优惠等政策,指导和帮助市场主体充分享受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