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第三十三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自治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功能,优化操作流程,提供操作指南,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线上政务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整合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服务平台,将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服务业务系统与自治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进行对接,推进政务服务数据互联共享,实现“一网通办”。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