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自治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功能,优化操作流程,提供操作指南,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线上政务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整合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服务平台,将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服务业务系统与自治区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进行对接,推进政务服务数据互联共享,实现“一网通办”。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