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无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对有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在债权债务依法解决后及时办理注销。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