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二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引进、评价激励等机制,创新人才政策措施,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开展人才开放和合作交流,在职称评定、薪酬分配、医疗保险、住房安置、子女入学、配偶就业等方面给予保障或者提供便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力资源信息共享平台,对企业提供用工指导、政策咨询、劳动关系协调等方面的服务,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人力资源支撑。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