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金融管理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在符合国家金融政策的前提下,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的信贷投放和其他金融支持,对信用良好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开通绿色通道,简化贷款手续,提供免评估、免抵押、免担保等融资服务,降低市场主体融资成本。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