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禁止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供应商。

禁止围标、串标、陪标、私下定标;禁止以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中标;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