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设施正常、稳定运行,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水、供电、供气、供热。

市场主体投资建设的小型工程项目需要附属接入市政公用设施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等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提供快速便捷服务。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