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证照分离”改革要求,建立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制度,依法采取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进行分类管理。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