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与市场主体签订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

因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责任导致有效合同不能履行、承诺的优惠条件不能兑现,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规划、行政决定、行政许可以及合同约定、政策承诺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补偿。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