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的服务流程,推动企业登记注册、公章刻制、申领发票和税控设备、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银行开户等开办事项实行一窗受理、一表提交、一次办结。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推行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的全程网上办理,依托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实现在线申请、审批、发证,持续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及其互联共享应用,实现营业执照智能审批、即办即领。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