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社区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社区治理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城乡社区治理主导职责,落实对社区治理的政策支持、财力物力保障和能力建设,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