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健全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发挥在社区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等工作,办理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