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城乡社区治理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基层治理工作机制,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治理制度,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基层治理共同体。

自治区建立城乡社区治理工作协调机制,负责城乡社区治理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和考核工作。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