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社区规模、人口密度、服务半径、居民结构、辖区单位数量等因素,合理配备社区工作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建立社区工作者培训培养、考核评价、晋升辞退等制度,建设高素质社区工作者队伍。社区工作者岗位等级序列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互认。鼓励社区工作者参加社会工作者培训和资格考试,对获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的提高相应工资档次。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