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四章 社区服务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区志愿服务保障和激励机制,推进社区志愿服务制度化、常态化,鼓励居民和各类组织参与社区志愿服务。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立志愿服务站(点),搭建志愿者、服务对象和服务项目对接平台。居民参与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可以作为评优评先等的考评因素。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