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区志愿服务保障和激励机制,推进社区志愿服务制度化、常态化,鼓励居民和各类组织参与社区志愿服务。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立志愿服务站(点),搭建志愿者、服务对象和服务项目对接平台。

居民参与社区志愿服务活动可以作为评优评先等的考评因素。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