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四章 社区服务第三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卫生健康、民政、教育、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依托社会工作机构等专业社会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社会心理咨询服务和心理疏导,对社区社会救助对象、困境妇女儿童、精神障碍患者、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人员等特殊群体提供人文关怀、精神慰藉和心理健康服务。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