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在社区开展纠纷调解、健康养老、托孤托幼、扶残助残、公益慈善、防灾减灾、文体娱乐、邻里互助及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向社会组织提供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支持其为居民服务。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