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三章 协同共治第二十四条有效自治区建立健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居民制度,依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社区开展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接待日活动,听取居民意见建议。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线上线下公共服务平台,采取采办分离、分级分类、平台主导的方式,做好居民意见建议的收集、处理和反馈工作。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