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三章 协同共治第二十三条有效城乡社区治理应当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完善矛盾纠纷一站式多元化解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居民利益诉求表达机制,依法受理居民来信来访,做好接诉即办工作,及时处理有关诉求,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和社区矫正工作,健全社区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完善社区矛盾纠纷防范化解机制。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