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第三章 协同共治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构建覆盖城乡社区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和网络平台建设,引导和支持居民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普法责任制,发挥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律师、人民调解员等法律工作者作用,开展法治宣传、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提高居民法治意识,推进法治社区建设。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