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群防群治、联防联控机制,创新驻社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居民、社区志愿者等参与社区治理的方式,制定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激励措施,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

驻社区单位应当配合、支持所在社区开展社区治理工作,教育、引导本单位人员积极参与和支持社区事务。

鼓励社区居民配合做好社区消防安全、生产安全、食品药品安全、防灾减灾救灾等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