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区信息化建设,统筹推进智慧社区基础设施、系统平台和应用终端建设,整合社区信息资源,建立完善集政务、生活、商业等服务资源为一体的一站式综合管理和信息服务平台,运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社区治理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实时采集、动态更新所在区域各类场所及常住居民、流动人口基础信息,并做好管理和保密工作。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