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人居环境治理规划或者方案,推动社区生态文明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驻社区单位和物业服务人等应当共建共治,加强社区环境综合治理,做好公共绿地养护、卫生保洁、污染防治、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工作,美化社区人居环境。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