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行政审批服务部门、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应当严肃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对依法不再审批的事项实施审批或者变相审批的;
(二)对依法不再评估的事项要求实施评估或者变相评估的;
(三)对依法应当办理的审批事项或者服务事项不予办理、推诿办理或者拖延办理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五)不依法履行有关公开职责或者告知职责的;
(六)不依法提供或者不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
(七)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尽职免责等情形适用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